交通事故尸检报告的公布一般不超过20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解剖身份不明尸体,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天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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