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后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7、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8、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9、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10、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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