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主要分为两种途径:
第一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当事人达成共同协议是解除收养的一种方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解除收养关系,而是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以上,还需要征得本人同意。
第二是,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除。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当然,尤其针对未成年被收养人的保护,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通过协议或是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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