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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挂名经理一职能不能参与分红

2019.10.131133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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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是盈利且弥补上年度亏损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向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分配投资收益的行为。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持普通股的股东可以享受分红,且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而持优先股的股东一般不享受分红。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综上所述,享有分红权的仅仅是公司股东,若经理只是挂名,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能享有分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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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范其安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范其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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