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的附加刑,是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适用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贪利不成反而失财,从而有效震慑犯罪。
法院判决时所处的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外地的法院不可以交。
具体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由承办法官或所在刑事审判庭的庭长查询原判决结果并开具交款通知书至其财务部门交纳,当然财务部门一般会另行开票让你去相应的银行交纳。
同时需要说明的,现在全国各地监狱对于罚金的交纳均作为减刑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如果有条件而不积极交纳罚金,直接影响判刑。所以,法院判处的罚金应及时并积极交纳。
刑诉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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