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属于法定遗嘱的形式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规定,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有法律效力:
(一)危急情况。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就是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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