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的级层不同,所拥有的管辖权也自然不同,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重的刑罚,其存在一直备受争议,那么中级法院可不可以判决死刑呢?
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中级法院是可以判决死刑的,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判死刑后要向最高院或者高院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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