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亦或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对于返还的数额,一般考虑的因素有以下一个方面: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可能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可能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大部分彩礼可能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可能较低。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可能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发生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后者则为离婚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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