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盖头的“定金”与言字旁的“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简单来说,宝盖头的定的“定金”是法律上的担保形式,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言字旁等的“订金”,是实际生活中使用的比较多的,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可以将宝盖头的一定的定的定金作为一种债权担保,其含有一种保证金的性质。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宝盖头的定的“定金“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1、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2、定金必须实际完成了交付;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言字旁的订的“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是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综合来说,言字旁的订金可以退,而宝盖头的定金则不可退。定金支付后,支付首期款的期限,以定金协议或者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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