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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有什么

2019.10.131480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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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例:甲与乙签订2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在该借款合同签有担保人:丙。这为担保约定内容。丙应付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九十三条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订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合同的订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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