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践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一般原则:
1.如果合同中仅选择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方式,未约定赔偿损失的,应按照违约金的约定履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增加违约金。
2.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的,对于违约方要求只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除应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可以以违约金对其适当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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