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前者,检察院必须审查;后者,检察院不一定受理。
申请提出抗诉就是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该处的错误可能是事实认定错误、也可能是法律适用错误,更有可能是程序错误。不管是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的,还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应该充分论述。
如果检察院没有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申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检察院、法院申诉,申请启动审判监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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