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写明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职业,户籍地,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写明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详细经过。
第三部分:双方达成的调解条件,分条详列(包括条件的内容,执行的方式、时间,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时间)
第四部分:和解各方签字并按手印,见证人签字按手印。
和解协议,不论是诉讼和解还是仲裁和解,性质上是民法范畴的合同,因此对当事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大家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也要看清和写明协议书的基本内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但是,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如果要取得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则必须和审判权或仲裁权相结合,以法院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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