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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属于哪些合同

2019.10.13725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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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权代理”在法律上有三种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关系终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合同因其缺乏代理权,存在主体上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因此,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无权代理即转为有权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及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未被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及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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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任芝霞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任芝霞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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