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根据列举性法条的特点,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所以继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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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是不包括被继承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夏海波
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
夏海波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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