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前介绍了股东如果存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情况的话,他会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那这种股东行为还有什么行政责任呢?
就像之前刑事责任里提到的,只限制为“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一样,在行政责任里,其实也有限制范围的变化。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也规定了“抽逃出资”的,与上述处罚一样。
但是我国公司法改革,实行认缴制后,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里,却对上述法条做了范围限制,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才适用刚才公司法那条行政罚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股东,比如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等的股东,如果出资存在瑕疵的,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除此之外,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股东处以虚报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能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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