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区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无偿代驾:也就是无偿提供帮助的情形,按帮工关系处理,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一般由车辆所有人或者接受帮助的一方负责,但当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
车主临时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公司代驾:按委托关系处理
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第四种情况是酒店代驾:按消费合同处理,这种代驾是消费服务的一种延伸服务,责任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酒店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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