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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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强
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
郭延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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