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如果双方的工作地和生活地,都不是原籍的情况下,可以去实际居住地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关键问题是,拿什么材料才能在当地法院立上案!法院受理外地人的离婚案件,主要看居住证明,最常用的几种证明材料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最管用的就是这个居住证明。有房子的带着你的房本和结婚证,到房屋所在地那个居委会开一份居住证明,主要内容一般说是兹有我辖区居民(姓名、出生年月日)自哪年哪月开始至今在我辖区几门几号居住,这样一个内容要保证到能够看出来在此连续居住满一年,这样的内容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去了法院就能立上案,这也是最好用的一种证明材料。
2、如果有房子,但是居委会不给开证明,那么你只能去物业公司可以试一下,物业公司如果出具同样内容的证明,多数法院也是可以接受的。
3、没有房子,那就拿这个租房合同,来证明在此地居住已经满一年了,通过中介租的房子呢,中介公司也可以帮助出具同样内容的证明信。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两个人都是外地人,在此地又没有房子,住所又这个区那个区不稳定,那怎么办呢?那就用你这些零散的租房合同,暂住证等材料,来证明双方确实离开原籍已经超过一年了,而且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现在被告就住在这个法院这儿这个辖区里。那么我们利用什么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二款的规定,来解决这种最复杂的异地离婚的立案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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