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
(一)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二)损害赔偿。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值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方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第三者返还现购买财产时支付的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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