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企业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具有从属性、区域性、职能性三个特征。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也就是说,应当赋予法人分支机构限定性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诉讼中,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澄清有关法人分支机构的认识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重要的意义。分支机构也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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