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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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约定...
阮成霖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阮成霖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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