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可以要求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请求误工费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包括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是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并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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