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新公司谈好入职后,辞去原公司工作。谁知新公司却将其拒之门外。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只要员工能证明新公司有明确要求其入职的意思表示,并且拒绝的理由并不合理,那么员工有权利要求新公司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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