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5、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收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小孩。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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