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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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英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李晓英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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