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条具体内容又包括以下三种:(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3)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种:(1) 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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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建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楚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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