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调整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那么不同的关系设置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负有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该扶助;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3、父母离婚时,不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4、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有这些都牵涉到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的问题。那么对方有义务支付而不支付,我们就可以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身份证、证明自己需要扶助而有义务扶助的人不扶助的证据材料,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申请立案。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在外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该到他经常居住地的区或者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审查提交的材料没有问题的话,会当场给予立案,诉讼程序就开始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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