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
被禁止者若违反保护令,将会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公诉案件;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并可以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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