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中,有些罪名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明知,但主观是否明知属于内心活动很难证明,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均需通过一些客观证据来证明。
根据刑诉法规定,控方应当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所以侦查机关应当要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搜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通常是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辩护人一般会根据证据规则和逻辑经验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如果证据是不真实的,其内在逻辑必然会出现矛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可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来直接证明其不知情,或者证明到某些客观事实可以间接证明其主观不知情。根据证据规则,控方如果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知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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