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实际执行中,当事人一旦延迟交纳罚款,就可能出现加处的罚款数额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的情况。其中有相当多的人是因为不知道自己已经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因客观原因没能及时缴纳的。因此法律规定,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罚款本身。
对于非现场违章(电子眼、违停贴条)验车前不去交警大队处理无任何滞纳金,接受处理后15日内不缴纳罚款就会产生滞纳金。对于电子眼拍摄的非现场违章,只要在年检前去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在开具的违法通知单15日内缴清罚款,就不会产生滞纳金。交警现场开出罚单,车主需要15天内缴清罚款,否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收滞纳金,滞纳金不能超过罚款本金,也就是说最多只能罚1倍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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