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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2018.08.175570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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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成立必须有以下要件:
通常来说,买卖合同的成立要求仅有这样两个: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关于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来说,法律上并未要求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才成立,即便口头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但实务中通常会由双方签署合同,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因此通常是签署合同时成立。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生效的话,还需要符合合同的生效的要求。法律上有这样三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不符合这三个要求之一的,就可能不生效。具体来说,包括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比如五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比如因被欺诈或重大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效的合同,比如违反法律法规,违法犯罪的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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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章方秋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章方秋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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