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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有哪些必须的内容

2018.07.106007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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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属于比较常见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需要这样一些条款,一是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这里还需要把当事人联系方式也写进去;二是标的,也就是买卖货物的名称;第三,则是要把货物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格等予以明确;第四,要有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的信息;第五,要对付款的方式予以明确;第六,应当包含违约责任,也就是一方违约后,比如货物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货、没有及时付款,要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明确;最后,也要明确争议解决的方法和管辖地,也就是说发生争议是通过法院还是仲裁来解决,以及是在买方还是卖方解决,这一点对双方来说非常重要,也需要予以注意。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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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章方秋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章方秋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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