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股票可以流通并可以抵押。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原因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以所得价款抵偿债务。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影响自己利益的实现,起不到抵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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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票质押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
股票质押是指股票持有者把手中的股票或者有价证券(比如国债、企业债),做为抵押(抵押给证券公司),按一定的证券价...
肖建华
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
肖建华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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