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
一个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另一个是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
由于我国注册公司基本实行认缴制,一般而言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但是对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比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股东如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持续出资不够的情况,就有可能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了。
另一条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它就适用于所有公司了。这条罪名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发起人,如果股东承诺要出钱但是一直没有把钱打到公司账户,说要出物,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等,就称作虚假出资,说白了就是骗人的;
所谓的抽逃资本,就是股东确实把承诺给公司的都给了,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把之前给的钱或者物,给拿回去了,其实就相当于做做样子,给一下然后就拿走了,
所以,上述情况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会涉嫌刑事犯罪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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