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程序如下:
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我国《收养法》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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