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决后,被判处有罚金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把罚金缴纳完毕,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的时候,会在判决中规定缴纳罚金的期限、明确缴纳方式。罚金缴纳方式有一次性缴纳完毕和分期缴纳,一次性缴纳完毕的主要针对罚金的数额不大或是虽然罚金数额较大但对犯罪分子来说一次性缴纳完毕不存在困难的情况,对于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分子一次性把罚金缴纳完毕确实存在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分子限定时间,要求其分期缴纳完毕。缴纳罚金的期限的长短,以犯罪分子实际经济状况和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可能性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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