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两个孩子的越来越多,父母生育两个孩子的初衷,多数是为了以后孩子能多个伴,在教育上,多子女一起成长的过程,也能避免独生子女在性格方面的一些负面弊端。不过遇到离婚这种巨大家庭变故时,就会发生要么被迫分开各自在不同的环境里成长,要么就是双方都要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维持两个孩子在一起的生活的状态。这时,就发生平衡父母的情感和两个孩子成长环境的冲突和纠结。现实中法院也很难处理这类问题,所以,法院肯定会尽力和双方协商沟通最佳的抚养方式,不会轻易下判决。实在协商不成,法院才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年龄差,自理能力情况,与父母一方的关系,住房和就学等综合要求,最大限度的维护两个孩子的利益,所以,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判决标准。
作父母的,提早重视夫妻经营之道,就不会出现这种覆巢之下无完卵的痛心局面了,即便分开了,也要保持双方的正常探望,多给孩子笑脸,比给孩子金山银山更有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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