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1992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建议如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及时补办结婚登记,以防后期涉及到财产分割或继承时产生争议,最终未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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