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方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存在这些行为的一方为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且已经多次起诉离婚的,则不能勉强双方,违背离婚自愿的原则。在实践中,无过错一方需要较为充分的证据,如视听资料、保证书、聊天记录等,才能对离婚时的过错方作出认定。过错的表现形式:
(1)不忠实行为
我们所指“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
(2)重婚
(3) 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 家庭暴力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6)不良恶习
比如,酗酒、吸毒、赌博行为,都属于不良恶习。有不良恶习,必须“屡教不改”,方能成为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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