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应以如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的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四川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规则是:原则上A、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以5万元为上限,在2万元到5万元范围内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结合前述各项判断因素认定。B、对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仍结合前述各项判断因素,在2万元至5万元这一浮动范围内确定基数,并以该基数乘以残疾等级系数(残疾系数为每一伤残等级对应0.1个系数单位,即
十级伤残系数为0.1、九级伤残系数为0.2...以此类推,1级伤残系数为1.0)得出因残疾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C、对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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