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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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则应定“入户抢劫”,反之如果仅造成轻微伤结果,则应定“转化型抢劫”。因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
李晓英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李晓英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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