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地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一般在民政局)离婚条件:双方自愿,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的,就不能离婚,需要到法院申诉。
离婚需要的证件包括:
双方身份证;
双方户口本
双方结婚证
双方一寸免冠彩照各二张
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以上均为原件提交给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民政局保留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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