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若干份离婚协议,只有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才受法律保护。除非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另有约定。
三。离婚协议书是综合书面约定,如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即使离婚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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