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出现迟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第一种情况,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通常情形可在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迟到的。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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