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反担保解除有以下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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