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罪犯的执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监执行的原则,即无论户籍地在哪里,只要在判决地被判决后,就依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收监执行。而且对于刑罚的执行,一般是在判决地所在的省份服刑,很少有跨省服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不同的刑罚,会有不同的执行机关。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判刑了之后送交监狱执行,其实是有一个细致的划分的,不同的罪犯划分的监狱会不一样,而且不同的性别的犯人所呆的监狱也会不一样。比如说,一个非常轻微的罪犯不可能和杀人犯在一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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