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宗物品的交易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大宗物品需要仓储的情况。那么作为仓储物的保管方是否需要查验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呢?答案是肯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有时需要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根据存货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由于仓单可以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受让人或者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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