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由于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法院若不处理势必会侵害到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
我国现行制度对恶意诉讼进行了严惩。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还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或者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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