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不能开票收款,在签订合同的条件下,因为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合同主体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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